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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发布升级版小贷公司新规

发布日期 : 2012-10-23
信息来源 : 

文/2012-07-20 第一财经日报

广东省

注册资本上限限额由原2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亿元。2个以上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含关联方,下同)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5%,

其中,单个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余单个股东(含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同时,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

额度达资本净额的50%后,对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与融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可再增加融资额度至资本净额的100%。

浙江省

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贷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或者向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

资金的调剂拆借或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业务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贷公

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

重庆市

股东持股比例最高可到50%,支持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改制为村镇银行。

最高融资比例达230%以上,其中,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

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同业资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支持经营状况好、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挂牌上市

海南省

自然人作为股东的,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30%。

对于年度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资金来源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法人股东定向借款、资金拆

解等。

辽宁省

提高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从原来的最高20%放宽到49%,取消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的上限,不设上限。

建立“退出机制”,去年共清退14家小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