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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篇-网贷两种常见融资模式分析

发布日期 : 2017-05-18
信息来源 : 

  债权转让模式 有另一个名称:超级放贷人模式具体操作流程:

  超级放贷人在线下先把钱借给实际借款人,取得原始债权,然后在平台上发标转让债权,回笼垫付资金。所募集资金进入超级放贷人账户(平台虚拟账户/个人存管账户)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模式下的借款协议需要披露实际借款人、超级放贷人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

  这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债权转让,募集成功之后,债务关系就变成了:实际借款人 、线上投资人。也因此,还款时资金是从 实际借款人(平台虚拟账户/个人存管账户) 还给 线上投资人(平台虚拟账户/个人存管账户)。信息流 和 资金流做到匹配。

  该模式的意义在于:

  1.在平台募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保证线下借款人到款的及时性,同时对平台来说也起到了一定的资金调节效果。

  2.抵押类业务平台,考虑业务风险,需先办理抵押证,才可线上发标募集,但办理抵押证需填写抵押权人,同时为规避债权和抵押权不一致的法律风险,故指定超级放贷人先行线下放款给借款人拿到债权,同时抵押权人填写超级放贷人。待债权转让给线上投资人之后,相应的协议变成线上投资人指定超级放贷人代表自己作为抵押权人行驶抵押权。

  该模式的问题在于:

  1.公司资金流的核心在于超级放贷人的卡,资金流入流出(平台发标募集的钱进入该卡)都是通过该卡, 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一般超级放贷人大都以公司法人为主。这种道德风险对于有意投资该平台的机构来说肯定是不允许的,投资机构肯定是希望资金流全部走公账,清清爽爽,否则哪天你携款私逃,我怎么办?

  2.从法律风险来说:存在避税行为,如果说线下借款人还款是先还给超级放贷人,由超级放贷人放款给线上投资人的话,等于说公司的利润部分全部沉淀在个人卡中,实际个人又没有去税务局上报个人所得。

  3.其它风险点:1.不允许将债权打包转让。2.不允许将证券化、信托、基金类型的债权拿来进行转让。

  这两点都是P2P暂行办法里提到的:

  第一点怎么说呢,就是打个比方,线下有100个人欠了你共100万的钱,你线上发了一个标要募集100万,转让这100个债权。我线上投了一笔,出了事,到时候我这钱要向这100个人中的谁要。不允许打包转让,目的是确保债权关系的11对应。

  第二点,也打个比方,好比我买了一个私募基金(或信托或资管)100万,我将私募基金的收益权进行转让。私密基金的收益权其实就是一个证券化的资产。禁止此类操作是为了响应穿透原则。底层资产是私募,他是有投资风险的,为规避这种风险,设置了投资人资格门槛,打个比方个人资产100万才能购买,那你现在把他的收益权转让给了普通投资人,他们是没有这种风险承受能力的,这是一件很危险的事。穿透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底层资产是什么准入限制,无论你对他怎么包装,包装成什么样的金融工具,他都必须还是这个准入限制。

  直融模式

  该模式故名思议:借款人直接在平台发标募集资金,募集到的资金进入借款人(平台虚拟账户/个人存管账户),还款的时候,钱从借款人(平台虚拟账户/个人存管账户)还给投资人。债务关系简单清晰:投资人、借款人。

  该模式是最符合P2P本意的模式,同时也是最合规的。

  该模式的优势

  1.合法合规性没问题

  2.资金流向清晰(但具体是否存在道德风险还得结合看线上线下资金流向)3.同时这也是大部分平台未来转型的方向

  该模式注意点

  对给借款人放款时效性要求比较高的平台来说,采用此模式,对平台的募集能力要求提升。打个比方为保证所有借款人借款资金当天到账,在线上资金疲软的情况下,有些平台会通过自己注册的投资人账户进行线上投资补差额,后面再将内部账户持有的债权在线上进行转让回笼这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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